办理社保结算的方法如下:
社保局设有专门的结算窗口,可以直接前往办理。
建议提前打电话咨询所需手续,以确保一次性办理完成,避免来回跑。
可以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进行操作。
具体步骤包括:点击“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进入“我的”,选择“个人信息”,然后点击“电子社保卡”,接着点击“设置”,最后选择“开通缴费结算”,输入手机号码并获取验证码,最后输入验证码并点击“下一步”即可。
缴费单位需签订银行代扣代缴协议,并向地税机关申请网络申报业务。
通过核准后,接受培训并登录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自行进行缴费申报和扣缴社保费。
网上申报系统操作时间为每月1到23日全天,业务咨询电话为12333。
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到市内非定点的医疗机构或异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
急诊抢救结束后,凭相关病历、检查报告单、发票等凭证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异地安置的异地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指定1-2所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患病在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先行垫付,治疗结束后,由所在单位持相关证件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所限或因专科疾病转往其他医疗机构诊断治疗的,需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
填写后,按相关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新参保单位需携带相关证件到社保结算中心办理单位登记,并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参保单位社会保险事项发生变更或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需在30日内到结算中心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首次办理参保手续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需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社保结算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在市人才市场办理就业手续的人员,需携带人才中心出具的认定表到社保结算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由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办理就业备案的人员,需携带就管中心核定的《招聘录用职工登记名册》到社保结算中心办理人员参保登记手续。
建议选择最便捷的途径,如通过电话或网上平台进行初步咨询或操作,然后根据具体情况前往社保局或在线完成后续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