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个法律领域中,存在不同类型的优先权。以下是一些具体的例子和它们所依据的法律:
国内优先权:专利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提出相同主题的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这种优先权的申请日以第一次专利申请的日期为准。
国际优先权:专利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就相同主题的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这种优先权的申请日以第一次专利申请的日期为准。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工程合同中,如果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如果发包人逾期不支付,承包人有权要求以该工程的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职工工资优先受偿权:在破产程序中,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优先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补偿金。
船舶优先权: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的人,对该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权:在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的情况下,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如,抵押权优先于普通债权。
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权: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两个以上相同内容或性质的物权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
建设工程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破产程序中职工工资的优先受偿: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优先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补偿金。
船舶优先权:即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些优先权的存在是为了保障某些特殊权利能够在普通权利之前得到实现,从而体现法律的公平性和特殊性。不同的优先权类型根据其法律依据和适用场景而有所不同,但它们都旨在保护特定群体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