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上诉却申请再审的情况,通常被视为滥用再审程序,法院一般会直接驳回此类申请。以下是具体原因:
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未提起上诉,亦未提供客观上导致其不能行使诉权的合理理由,即放弃了法律规定的常规性救济途径。这种情况下,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承担因放弃上诉而导致的失权后果。
未经上诉而申请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允许当事人申请再审所需条件的立法本意。立法本意在于通过两审终审制确保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且二审判决未改变一审判决对其权利义务判定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
法院如果接受再审申请,则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再审程序本身是监督环节,目的并非从形式上将可能错误的判决拒之门外。如果一审未上诉,一审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符合再审条件,那么可以申请再审,但需符合一定的条件。
申请人若能证明存在未经二审的正当理由,如未收到判决书、不可抗力、上诉状邮寄丢失等,再审申请仍然存在实体审理的可能。但这种情况并不常见,且需要具体证据证明。
综上所述,不上诉却申请再审通常会被法院直接驳回,因为这种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司法原则,可能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的损害。当事人应当遵循常规的救济途径,即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