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办学的处罚金额根据具体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有所不同。以下是一些主要的处罚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对于没有办学证违法办学的行为,教育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撤销教师资格、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小的,可能会面临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将面临责令停止招生、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
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收学生较多时,罚款额度大幅提高,最高可达10万元,同时责令退还费用。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的,情节严重的相关责任人将被永久禁止担任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等职务,学校也面临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违法办学的处罚金额从几千元到几十万元不等,具体金额取决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建议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办学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法合规,避免因违法行为而受到严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