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晚报全媒体讯(记者李宁艳)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过六章三十六条,对纳税缴费信用的信息采集、评价指标、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应用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纳税缴费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应用场景不断拓展,良好的纳税信用逐渐成为企业的无形资产,融入企业发展链条。
6月16日,新疆税务部门提醒广大经营主体,重点关注三个变化:
《办法》融入缴费事项,拓展评价范围。对《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进行迭代升级,将全国统一征收、具备条件的社保费和非税收入事项纳入信用评价,结合经营主体评价年度内按期申报和缴费情况,综合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更加全面地反映经营主体信用状况。同时,《办法》将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统一纳入信用评价,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其他类型纳税人缴费人可自愿申请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
《办法》优化评价指标,预留容错空间。比如,优化起评分规则,给应当为职工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营主体预留容错空间;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等指标的扣分频次由“按税种按次计算”调整为“按月计算”,避免单一指标对整体评价结果影响过大;优化不能评为A级的情形,明确因存在未抵减完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等情况,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增值税应纳税额为0,不影响经营主体评为A级。
《办法》完善修复标准,促进主动遵从。加大了轻微失信行为修复力度、建立了欠税指标渐次修复机制、新增了“整体守信修复”情形、细化了直接判为D级的指标修复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允许其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作出信用承诺等方式修复信用。
“首次适用《办法》的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将于2026年4月发布。” 新疆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处长王卫江说,全疆税务部门将开展政策宣传辅导,并通过电子税务局、征纳互动等渠道,多措并举落实好《办法》,为经营主体提供纳税缴费信用的查询和提示提醒服务,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同时,持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联动,进一步发挥纳税缴费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激发经营主体的活力。
全疆纳税信用2024年度评价结果显示:全疆共有57.11万户纳税人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其中A、B、M级纳税人占比达91.08%,守信纳税人群体的不断扩大,彰显出税收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和税法观念深入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