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0日,“聂磊涉黑案”32名主犯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聂磊被判处死刑。该案涉案人员众多,采取了分案审理。(图片来源|央视截图)
同一宗案件,若干被告人,却被拆分进不同的法庭程序。表面上是分开审理,实质是案件处理模式的重构。
北京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金琳经历过的最离谱“分案”,是在海口中院审理的陈宪清涉恶案。2022年5月起,该案辩护人先后收到海口中院作出的4份并案审理决定——将分散在7起案件的48名被告人并案审理。没想到的是,2024年3月的一次庭前会议召开后,海口中院开始拆分案件,原先合并后的一案又变为7起案件。
越来越多的律师开始对这种“技术性操作”提出质疑:分案本应是保障诉讼权利、提高程序效率的例外安排,却在实践中成为法官驾驭庭审的“工具”。
十多年前,同样是面对人数众多、案情复杂的案件,法院出于庭审效率的考量倾向于“并案处理”。这一做法也招致学界和实务界批评——超大规模庭审中,被告难以充分陈述、辩护律师难以发挥作用。
从并案到分案,都曾被赋予“提效”之名。无论合与分,引发争议的背后,是对程序正义与权利保障边界的再度拷问。
诉讼程序的每一次拆解或整合,都不应只服务于审判的“顺利进行”,它更应回答一个根本问题:究竟希望有怎样的审判?
海口中院作出分案决定的依据是最高法于2021年出台的《关于适用的解释》。(下称“《新刑诉法解释》”)
其中规定,对于一案起诉的共同犯罪或关联犯罪案件,被告人人数众多、案情复杂,经法院审查认为分案审理更利于保障庭审质量与效率的,可以分案审理。
按照刑辩律师王兴的总结,诈骗、非吸等涉众型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和涉黑涉恶案件属于常见被分案审理的类型。
不过,对于何为人数众多、案情复杂,各地理解不一。有过十年公诉经验的律师律璞玉不解,就她个人经办的涉黑涉恶案件而言,分开审理的案件约占一半,但“案件是否分案处理,常常与人数、证据量、案情看不出直接关系”。曾办理过南方某地的一起涉黑案,全案被告人共二十余人,但法院只单独将一号被告人分案审理。
有时分案后,后案还未开庭,前案已有二审判决。
王兴在福建代理过一起贪污案,十余名官员按职级分别在两级多个法院起诉,而他代理的当事人则在最后受审。
等到案件一审开庭时,公诉人就把关联案件的高院二审裁定书当做证据提交,王兴无奈,“这无异于未审先判,我们这个庭审还有什么意义?”
分案审理,会影响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通俗来讲,一起案件应该在同一个庭审中,由所有被告和律师一次性对所有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但分案后,不同的庭审只涉及部分被告和律师,也使本案的被告往往无法当庭对其他分案中的共犯或证人进行质证,进而影响审判的公正。“可以向法庭申请传唤同案被告人到庭对质。”金琳表示,但通常不会获得法庭支持。
王兴在吉林办理的一起受贿案件中,尽管2名被告人被指控为共同受贿,且案件由同一公诉人和合议庭成员负责,司法机关仍坚持分为两案审理。无奈之下,王兴前往旁听另一被告的庭审,却连基本的记录都被禁止,调取材料和并案请求也被驳回。
“认罪认罚”的加入,让分案审理变得更为棘手。
2024年,律璞玉代理过山东一起涉及十多名被告人的恶势力案件。她记得,案件开庭一周后,合议庭宣布休庭,称开庭时间另行通知。但等她坐上返程列车后,法院让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回到法院,突击开庭至凌晨两点。这之后,法院再告知剩下几名主犯分案决定。律璞玉表示,等到主犯案件开庭时,再去申请认罪认罚部分被告人出庭接受质询时,“法院就不予支持了”。
早在2019年,上海市二中院法官助理伍天翼在实证研究中发现,对共同犯罪案件以是否认罪认罚为标准进行分案审理,且认罪认罚案件先审的情况下,“适用认罪认罚程序的判决结果有影响后案判决结果之嫌,适用认罪认罚程序的判决既判力存在扩张的情况”。
事实上,分案审理的弊端已被最高法注意到。
2021年2月,《新刑诉法解释》出台时,最高法的一场新闻发布会上,时任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当前以组织、公司形式实施共同犯罪,上下游犯罪之间“协同作案”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导致有的案件的被告人多达几十人,相应还有几十名甚至上百名辩护人,“对此类案件进行适当的分案审理是必要的、符合司法规律的”。
但他也表示,调研发现,在分案审理过程中,存在不当限制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质证权的问题。为此,《新刑诉法解释》确立以同案同审为原则、分案审理为例外的规则。
同日,最高法发布的《新刑诉法解释》中提及,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建议明确分案审理或者并案审理的具体操作事宜。但最高法经研究认为,“相关问题可以在司法实践中裁量把握”。
刑事分案审理近些年才广被议论。但更早之前,司法实务中,对于有组织犯罪案件,合并审理是原则,分离审理是例外。
2006年4月在湖南娄底开庭的刘俊勇特大涉黑案是个中典型。据《新京报》报道,该案被告人数达98人,其中52人被控涉黑犯罪,78名律师出庭辩护,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选调了一批业务骨干,成立了专案审理组。由于不具备如此大容量法庭,法庭甚至设在当地的影剧院。
然而,有学者很快在实证研究中发现,合并审理未必理想。
广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泽涛在2010年发表的一篇论文中写道:“只要属于同一专项行动的打击范围,即使数个被告人之间没有任何关联性,法院基于审判效率的考虑往往都是合并审理……在这种情形下,极易造成以下弊端: 庭审流于形式、剥夺了共同被告人的取保候审权,导致了长期羁押、被告人减刑和假释权无法得到保障。”
2011年左右,一些地方政法委开始探索分案审理。当年在青岛审理的聂磊等人涉黑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起诉指控144 名被告,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十余项罪名。该涉黑案件被划分为多个分案起诉、审判。一年之后,刑诉法大修。
2012 年,在最高法针对新修订刑事诉讼法制定司法解释征求意见时,有人明确提出: “为了解决涉黑案件众多被告人分案审理问题,对于共同犯罪和其他并案审理的案件,如果分开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分案审理或者由下级法院审判部分被告人。”
彼时,上述意见并未被最高法采纳。不过,最高法表示,对于刑事案件的合并与分案处理,“检法两家可通过协商解决。”
为何最高法对分案审理持保守态度?张泽涛分析,一方面,当时主流观点认为案件合并还是分离的主导权大多数时候还是依赖于检察机关的起诉行为。另一方面,当时对涉黑等有组织犯罪分案审理的负面影响认识并不深刻,故而没有在刑诉法司法解释中直接规定分案审理的具体适用情形。
转折发生在2015年。
最高法在《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为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分案审理提供了初步依据。其中提到,“为便宜诉讼,提高审判效率,对于被告人人数众多,合并审理难以保证庭审质量和庭审效率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可分案进行审理。”
不过,戴长林、朱和庆等最高法法官在解读该纪要时表示:“应当特别说明的是,在审判实践中分案审理只能是例外情形,凡有条件并案审理的涉黑案件不得随意分案。”
此后,分案审理在司法机关发布的司法解释中进一步强化。
在2018年、2019年,“两高两部”先后发布《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均明确分案审理的必要情形。
实践中,也有分案审理兴起的土壤。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奋飞说,在人数多的案件中,光是排定开庭时间、安排庭审场地,往往就已耗费法院大量精力。
“因为有‘长期未结案件’的考核指标,分案可以降低审理难度。”河北地区一基层院法官坦言,面对涉案人员众多的重大案件,可以将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剥离出来单独审理,以加快结案进度、规避考核压力。
面对分案,被告人的立场与利益也各不一致。
有过10年刑庭法官经验的陈旭艳律师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她近期办理的一起涉恶案件中,因3名被告人对案件事实及罪名指控存在分歧,因而多次在庭审中提出异议,拒绝配合庭审推进。
该案共有23名被告人,其中20人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获取保候审,但主要被告人持续反对庭审,4次庭前会议和两周的庭审均未取得实质进展,“连回避问题都未解决”。
陈旭艳表示,这种情形下,那些排序靠后、羁押期满取保的被告人长期每天往返上百公里出庭却无法发表实质意见,就有被告人主动提出希望将案件拆分审理,“要不然我们坐一天也没说话的份儿。”她也能理解这些人的选择。
但王兴有不同的看法:“这里涉及不同的价值追求。有没有可能,通过仔细审理发现你根本不构成犯罪?保障庭审效率也好,有人耗不起赶紧认罪也好,只要起诉到法院,那庭审就应该服务于查明案件事实,确保公正审理。”
有些分案情形,并非由法院启动。
例如,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涉嫌共同犯罪或与该案牵连的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法律特殊规定或特殊情况等原因,不能与其他同案犯同案处理,于是从案件中分离出来,另案处理。
简单而言,另案处理主要发生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或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一般情况下,“前面的部门是怎么移交和起诉的,法院就只能怎么审。”西南地区一中院人士表示。
在此情形下,连法官也难得知分案的处理情况。海南洋浦经开区人民法院赵东涛曾撰文写道,共同职务犯罪案件中,“因为某些部门为了规避刑罚适用,根本不会在个案中评价该案是共同犯罪案件,法律文书中也不会出现‘另案处理’等类似表述,纵使通过审查卷宗,知晓该案是共同犯罪案件,也可能无从知晓同案犯的处理情况。”
“直接原因还是立法供给不足。”张泽涛表示,并案与分案审理本质上是一个影响辐射范围很大的诉讼行为,理应在立法层面予以明确,但截至今日,刑事案件合并还是分案审理的适用范围、启动标准、救济途径等细节问题还不清晰。
无论如何,“另案处理和分案审理在法庭上造成同样的效果——同样的行为人或关联的行为人,没有办法出现在法庭上接受质询。”金琳说。
当庭审难以推进时,分案审理有时会成为法官的工具。
律璞玉对此深有体会,从她十年刑辩经验来看,“可以隐约总结出一个规律,就是被告人、辩护律师做无罪辩护、抗争比较激烈的案件通常会被分案审理。”
“审不下去,肯定要分。”金琳的一位刑庭法官好友曾这样问她:当一个案件到法院已经一两年,三个月的审限延了又延,连庭前会议都开不完时,你不分案怎么办?你不保证庭审效率怎么办?
这位法官有时也怀疑:“律师做无罪辩护,却拖着不开庭,难道当事人就能自由吗?”
过去的工作经历让陈旭艳也能理解法官的视角:很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也不是法官能独自做主的。一起刑事案件刚启动时,就像是一艘小船,“上面只有几个人,发现有问题时早点介入,那时候船小好调头”。但等一个案件经过公安和检察院阶段后,“越来越多的人被绑上了这条船,再想通过法官一个人的力量来扭转航向,就很难了”。
“表面上看是审判方与辩护方之间的冲突,但实际上是审前程序当中各种矛盾冲突在审判阶段的一种总爆发。”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韩旭在洪范法律与经济研究所近期举办的一场论坛上直言,“审判活动经常被起诉,侦查调查活动牵着鼻子走,因此审判方对辩护方的诉求申请往往不能给予满足,审判者对审前程序中各主体的违法行为不能和不敢纠正,导致辩护方对所有办案主体的不满发泄在审判者身上”。
对于刑事分案导致的律师辩护权受损,李奋飞建议,在刑诉法第四次修改的背景下,应对职权控制下的刑事分案进行从侦查到审判的全流程规制,尤其应保障分案审理中被告人的对质权。
他更期望的是,本轮修法能进一步推动2014年提出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让“公正审判”成为刑事诉讼的核心理念,并使其成为“撬动”刑事司法异化的支点。
李奋飞认为,就这项“远未完成”的改革而言,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充分发挥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作用,并倒逼检侦机关在各自主导的程序环节强化对案件的把关审查。尤其是,作为刑事审前程序的主导者,检察机关应敢于并善于运用不起诉权,避免将那些达不到起诉条件的案件强行推向法院。
在他看来,“只有逐渐告别‘侦查中心主义’,处于后位的程序主体才能对不当侦查结论作出应有的否定性评价,并给予相应处置。”
南方周末记者 陈怡帆 南方周末实习生 张钰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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