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好意劝架导致受伤 由谁担责?

发布时间:2025-08-15 10:29:00

朋友同事间因生活工作琐事发生口角动手打架,好心朋友上前拉架导致受伤,应由谁承担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史某均系乌兰布统苏木某山庄工作同事。王某与史某在山庄餐厅内因工作事宜发生口角进而发生肢体冲突,刘某在劝架过程中倒地受伤,被史某送至赤峰学院附属医院进行住院治疗17天,经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刘某住院治疗期间,史某为其垫付部分费用,后史某向公安机关报警。经公安机关调解,被告史某与被告王某相互不追究责任,公安机关未对王某与史某进行行政处罚。

法院审理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史某在发生纠纷时未能控制情绪,在发现原告刘某抱住被告王某后,仍举拳攻击王某,导致原告刘某倒地,对原告刘某的受伤结果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被告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发生纠纷时未能控制情绪,未能理性、冷静、妥善处置矛盾,在刘某抱住其身体劝架时,仍然与史某争吵,导致矛盾激化,对刘某的受伤结果亦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原告刘某在发现有人争执时主动上前劝阻,其出发点是避免矛盾扩大,行为具有正当性,且原告刘某在拉架过程中也无法预料到被告史某会突然举拳攻击王某进而采取防范措施,同时被告王某与被告史某的撕打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原告刘某在本次冲突中存在过错,故原告刘某对自身损害并无过错。

根据矛盾发生的全过程及原告刘某的受伤情况及过错程度,判令被告史某承担60%的责任赔偿14余万元,被告王某承担40%赔偿赔偿10余万元,原告刘某无责任。

法官说法

好意劝架属于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热心助人行为,弘扬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为法律和道德提倡,打架者存在过错的,均应当对劝架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工作生活中我们要注意控制自己的情绪,采用温和、合理方式解决矛盾,切莫激烈争执,伤害自己和他人。劝架者在好意劝阻的同时也应注意保护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

来源: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编辑:姚梦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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