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案件中
企业原法定代表人
变更为毫无关联的老人
随后向法院申请解除限制高消费令
企图逃避执行
近日
于都县人民法院以恶意规避执行
驳回了被执行人
解除限制高消费令的申请
2021年,李某与于都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法院判决于都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李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计人民币20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因于都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年,法院依法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对于都某公司以及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吴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4年12月,吴某计划成立一家新公司,但原来的不良记录使得其公司运营受阻。于是吴某来到法院提出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的申请,理由是其已经不在原公司任法定代表人。
针对这一情况,法院查明,于都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2023年12月11日发生变更,由吴某变更为高某,但高某现年91岁,且其不是于都某公司的股东,也未实质参与公司经营。
于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虽然于都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吴某变更为高某,但该变更发生在本案强制执行期间,吴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变更确因经营管理需要,且高某已是91岁的年迈老人,故该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系恶意变更,遂决定驳回吴某的请求。
来源:新法治报·赣法云客户端(文/图 黄书法 记者江国稳)
编辑:贾辛
校对:王小明
复审:全来龙